法令宣導:公告運動意外事件的法律觀暨學生運動事故與教師法律責任,請查照。

發佈單位 : 學務處 發佈人員 : 巫正成 發佈時間 : 2019-04-12 17:44:08

體育教師對於學生的受傷或死亡有無疏於監督照顧的過失,可依《刑法》第十四條第規定:「(第一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加以判斷,即體育教師是否有疏於注意學生的運動環境安全、身體狀況及其他可能導致意外發生的因素,而未加以排除,或明知意外可能發生卻因主觀上認為不會發生而未加以注意防範,以致於發生運動意外。

然究應如何判斷體育教師在具體個案是否有過失,即是否已盡其身為體育教師應有的專業注意能力,可參考教育部所頒行之《加強學校運動安全注意要點》第七點之規定:「體育教師、教練及有關人員於授課前或活動前應檢視體育設備,解說正確使用方法,並隨時掌握學生動態,注意學生身心狀況。如發生運動意外時,應依『運動意外傷害處理程序』緊急處理並予以記錄。」,以及教育部函知各校有關防範校園中發生運動事故傷害事件的要點 [1]等內容綜合加以判斷,即如果學生在其課堂上發生運動意外或傷害,體育教師如已遵循前揭注意要點的規定及依照運動意外傷害的處理程序妥善處理,則可認定其已善盡其注意義務,對於學生的意外傷害或死亡,應無業務上過失。(資料來源:永然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

1.永然法律事務所http://taipei.law119.com.tw/personview.asp?kname=õM&ktop=BʷN~ƥ󪺪k[&idno=3202&keywords=

2.政治大學:學生運動事故與教師法律責任http://www.google.com/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1&cad=rja&uact=8&ved=2ahUKEwi6192Ho8rhAhUG9rwKHViSAiwQFjAAegQIBBAC&url=http://sportsbox.sa.gov.tw/site/download/9?m=seminar&p=8&usg=AOvVaw3lqlAsfduNy-PO3OV-__j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