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64637號函辦理。
一、依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下稱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4款規定,「要求口頭道歉 或書面自省」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之一,係希望透過學生 書寫方式達到啟發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二、本署業函文提醒學校「書面自省」於教學現場執行之妥適 性與應注意事項,其中包含:「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要 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 例如: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另 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時間要求學生寫自省 書;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應尊重學 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
三、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不應 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事件經過 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惟學校基於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及學 生犯錯事實之必要,而需請學生敘寫「事件經過紀錄表」 等類此表件時,亦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 強迫學生為之,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 事實。
四、經查部分學校為便宜懲處行事程序而於陳述書上核章,或 因格式和作法致學生於撰寫過程中間接作為懲罰依據等 情,不僅未確保學生的權利及義務,且與注意事項立法意 旨未符,爰請學校應依陳述書、書面自省及獎懲建議單不 同目的與功能,釐清表件之使用時機:
(一)陳述書:應定位為釐清案情而使用,非屬注意事項第22 點所指之一般性管教措施。陳述意見係屬兒少表意權之 範疇,陳述內容可包含事實或意見。陳述過程亦有教導 學生如何分別敘述事實(如:人、事、時、地、物)和意見 之功能,但表意權中亦包含不表意權,爰學校不得強迫 學生撰寫陳述書。
(二)書面自省:指教師基於教育專業為引導學生檢討改正所 採取之措施,確屬注意事項第22點的一般性管教措施。
(三)獎懲建議單:指學校確定學生犯錯事實後,由教師依據 學校校規所填寫之表件,屬學校內部獎懲程序的一環。
(四)不論「陳述書」或「書面自省」均不應併同作為獎懲建 議單。
(五)倘特殊教育學生或情節特殊之學生於撰寫陳述書時遇到 困難,學校應提供必要協助,如:讓學生口述由學校協助 記錄、由特教老師或輔導老師陪同以增加學生安全感等 ……並應儘速與家長聯繫,以確保類此學生陳述意見權 利。
五、綜上,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與人 格發展權,教師應參照本注意事項之精神與意旨,本於教 育理念,依據專業知能與素養,釐清學生行為事實發生經 過,若需透過「書面自省」輔導學生,應以培養其自我覺 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為原則。
六、另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及相關法 令規定,學校應提供學生對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 之救濟途徑,併此敘明。
七、檢附「陳述書」格式範本1份供參考使用。
八、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函轉督導所轄學校並 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