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要點: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Bkt-1hpTDHQrydCK5aC_t-Mb5zxoyccW/view?usp=sharing
修訂草案: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I487q9xhiIcCqqkvgr7Y0KSKb163rzC6/view?usp=sharing
預定於111年年9月14日(三)行政會議提案修正,請於111年9月12日(一)下班前提供修正意見。請惠賜修正意見並傳送至 Ptd@mail.hhsh.chc.edu.tw
相關連結:
1.勞動部新聞:https://www.osha.gov.tw/1106/1113/1115/39481/
2.跟蹤騷擾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211
3.司法院跟蹤騷擾法總說明: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154637-b41adfe520b440a082cd090171d16bf9.html
4.警察局宣導跟蹤騷擾法:https://www.npa.gov.tw/userfiles/chnpa/files/20220506135129106.pdf
5.校園性平防治相關: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42353號函辦理。
二、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0年12月1日公布,並訂於111年6月1日施行,經教育部整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之校園性騷擾防治事項,請依「行為辨識」、「人員適用」、「依法通報」及「調查保護」之處理機制及流程辦理:
(一)事件適用性平法者:倘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符合性平法第2條第7款規定,屬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應依法完成通報;續經依性平法申請調查或檢舉者,即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法調查處理、提供受教權等保護,並依法處置及提供輔導協助。另有跟蹤騷擾情形者,學校得協助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續由警察機關受理及調查。
(二)事件未適用性平法者:倘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未符合性平法第2條第7款規定,或被害人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特定人有關之人,仍應辦理相關通報;並由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理及調查,請學校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執行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輔導諮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