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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條件

核發畢業條件規定如下:

(一)取得畢業證書(均須符合):

  • 德行評量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 畢業學分數達160(含)學分以上。
  • 必修科目均及格(取得學分)。

(二)取得修業證明書(均須符合):

  • 未取得上述畢業證書。
  • 取得120(含)學分以上。

(三)核發成績單:

  • 未取得上述畢業證書與修業證明書。

備註:不存在「結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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