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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條件
核發畢業條件規定如下:
(一)取得畢業證書(均須符合):
德行評量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畢業學分數達160(含)學分以上。
必修科目均及格(取得學分)。
(二)取得修業證明書(均須符合):
未取得上述畢業證書。
取得120(含)學分以上。
(三)核發成績單:
未取得上述畢業證書與修業證明書。
備註:不存在「結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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