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溪湖高級中學校舍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9年4月1日訂定
中華民國89年6月19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教中(總)字第0940002938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教中(行)字第0970553035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103年01月2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配合高中職社區化、推展校務活動及各項社會教育文化事業,貫徹五育均衡及社會教育任務,加強本校場地設施及設備之使用,並依據「高級中學法第26條之2」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開放外界使用之場地、設施及設備(以下簡稱場地設施),其範圍如下:
(一)多功能會議廳(教學資源中心5F)
(二)活動中心
(三)第一會議室(行政大樓2F)、第二會議室(行政大樓5F)、第三會議室(行政大樓6F)
(四)普通教室45間 、研習教室(行政大樓4F)1間
(五)專業教室:包括電腦教室4間(教學資源中心3F)及視聽教室4間(教學資源中心4F)
(六)圖書館展覽室(教學資源中心地下室及1F)
本要點所稱之場地設施不包含體育館及體育場等運動設施。
在不影響本校教學活動及師生安全暨不違背原訂用途下,提供各機關團體舉辦具有教育意義之各項文化育樂活動,以及政府機關學校承辦之集會典禮用。
三、開放使用時段規定如下:
(一)1.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2.下午一時至五時。
3.晚間六時至九時。
(二)展覽室部分: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為開放時間。
四、 場地之預定於三個月內有效,但至遲須在正式使用日前十五天辦理申請為原則。申請時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單位證明文件及行程表或節目表,俟本校同意後,場地設施使用費暨保證金應於使用日前三日繳清,逾期視同放棄。
五、場地預訂之後,如因故無法使用,除非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得全數退還已繳之費用外;其餘退還保證金及90%場地設施使用費。但本校如有特殊需要,必需收回使用時,得於演出三十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並拋棄任何賠償請求權。
六、場地設施經同意使用後,如無法如期使用,原場地設施應交回本校另行處理,不得私自轉讓。
七、使用場地設施應注意事項:
(一) 場地內外公物設備應愛惜維護,並嚴守使用時間,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若需延長使用時數及場地佈置,事先須徵得本校同意,所攜帶之各項物品,概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保管。
(二) 使用人如臨時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必須先經本校同意,且加收相關水電費用,並會同本校技術人員辦理,不得私自架設。
(三) 申請人於演出前,如須排練或預演,應於申請時事先註明,並辦理有關手續及繳納費用;如電視台、廣播電台、個人或團體等作現場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時,須經本校同意,並自備音響等相關設備。
(四) 經核准使用本校場地設施所舉辦之活動如有印製入場券,其入場券由申請人依法完成程序後,將券樣送交本校備查,並不得私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出座位表數量。
(五)經核准使用本校場地設施所舉辦之活動所製之入場券,應印入下列事項:
1. 每人一券,憑票入場,對號入座。
2. 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演出時停止進出場。
3. 禁止穿背心,拖鞋、木屐入場。
4. 禁止在場內吸菸、飲食、嚼口香糖及檳榔,並不得隨意走動、吹口哨、叫喊,以保持 肅靜整潔。
5. 未經同意,禁止錄影、錄音、照相。
(六) 申請人如須於本校張貼海報宣傳品,應先徵得本校同意後始得張貼,事後並應恢復原狀。
(七) 申請人如須製發各種識別證,應先將樣本送本校核備。
(八) 申請人如須出售與演出相關之物品時,須先徵得本校同意但展覽場地不得出售物品。
(九)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有關事宜,應由申請人協調處理。
八、凡申請使用場地設施者,均需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收取場地設施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九、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停止其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背政府政策或法令。
(二)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四)演出活動有損及建築設備、人員安全者。
十、申請單位如違反本作業要點規定,使用不當,爾後不再提供使用本校場地設備。
十一、使用場地設施所收取之保證金,俟演出後歸還所借物品,並將增添之佈景復原,經本校檢查通過後,保證金無息退還。演出後次日,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本校得逕行僱工處理,其費用由保證金支付。如有毀損財物,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保證金不敷支付時,申請人必須補足。
十二、本校所收各項場地設施使用費依會計程序繳入公庫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與輔導人員所需費用。
十三、辦理推廣教育活動、公益性等特殊情形者,陳請校長核可後得採彈性方式優待處理。
十四、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簽核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十五、本要點修正後自107年6月30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