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溪湖高級中學學生專車載運承攬規格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專車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本校契約書規範及
載運承攬規格暨管理規定」等要求標準,以執行專車載運任務。
第二條 訂定「學生專車載運承攬規格暨管理規定」,主要目的使承攬廠商在
執行專車載運同學時能安全、準時、舒適及有效率的承載,以讓同學能
順利搭乘學生專車上、放學。
第三條 學校依同學通學需要,招攬學生專車載運,承攬廠商所提供的專車車輛必
須符合「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行駛車輛以出廠未逾10年者優先,車齡不
得逾出廠15年。承攬廠商須完全負責載運管理責任,禁止將路線轉包其他廠
商。承攬廠商所派遣的車輛須符合行駛要求的標準,行駛車輛的設施設備等
需完善良好。
第四條 學生專車不得以公車車體所改裝之車輛(包含行照為非註明遊覽車,或車
體外觀與車體內乘客座椅類似公車型式之車輛)承載同學。
第五條 承攬載運時間: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至000年00月00日止(依契約規定),
得標廠商須於開始前15日,先完成路線規劃及接替等相關事宜。學期中承攬廠
商須配合學校的作息,準時載運同學上、放學。另因課程調整致同學需到校
等相關活動,如調整上課日、校慶、校運或學校辦理相關教學活動(如暑
,承攬廠商須配合學校行駛載運到校。
第二章 車輛規範
第六條 承攬廠商所提供之專車及駕駛,須為公司所陳報的合格車輛(乘載人數需
為45人)及駕駛,並由學校及國教署核定合格者為宜,並依規範載運承攬執
行同一區的專車路線,車輛須派遣車狀況良好,且具冷氣條件的營業車輛承
載,各車車胎不得使用再製胎,胎紋深度不得低於1.6mm(輪胎胎紋磨耗的
指標),以維護行車安全。
第七條 學生專車內適當明顯處應設置汽車專用滅火器、緊急求救設施、行車影
像紀錄器,及其他符合規定之安全設備。前項行車影像紀錄器應具有對車
輛內、外之監視功能,其紀錄應保存兩個月以上。學生專車之駕駛人,於
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等,並
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妥善後,始得行駛。前項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
至少留存一年,以備主管機關檢查。
第八條 學生專車須依規劃路線行駛,不可擅自變更,並於駕駛座右前方懸掛專車
標識牌(含校名、車次及路線),標識牌字體須大於正楷大小7*7公分以上
粗體,且字體須明確於15公尺處以上可以清楚辨識。各區/各車須依實際
搭乘人數每車平均以40人為基準安排,另搭乘人數須符合乘載人數不得超
載。若該區/每車平均搭乘人數低於35人(含)以下條件時,始能檢討併車次
調整路線,併車次調整路線前須先報請學校審核同意後始能實施。(為避免超
載情事,決標後校方仍保有調整各區路線權利。)
第三章 駕駛規範
第九條 廠商應選派合格、素行良好且負責的駕駛員,擔任學生專車之駕駛工作,
廠商須檢附營業大客車職業駕照影印本,送本校備查,廠商並負責駕駛員
之管理、考核、督導。
第十條 駕駛人員條件:年齡六十五歲以下、具職業駕駛執照、最近二年內無重大
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者不在此限。逾六十五
歲至年滿六十八歲者,須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1條相關規定辦理,駕駛人
員須完全符合資格者始能擔任學生專車駕駛。
第十一條 承攬廠商須嚴格考核駕駛人員遵從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並恪遵以下列規
一、廠商僱用之學生專車駕駛係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所認定之從
事學校駕駛工作,倘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學校有權依性
平法之規定,要求其配合調查,廠商並應配合及協助學校辦理相關事項。
二、廠商不得僱用曾有性侵害犯罪行為,經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緩起訴處分
或有罪判決確定之人員,以擔任學校專車載運之駕駛工作。如有違反經學
校查證屬實,學校得要求更換駕駛,並處以當月該區契約總價10%為懲罰
性違約金。
三、承攬廠商於開學前3日及臨時更換學生專車駕駛員1週內,須提出所僱用
駕駛員之無前科紀錄或由駕駛員所出具之同意書,以供學校依「性侵害犯
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規定辦理查閱。廠商未提供前開駕駛員資料
者,不得為學生專車駕駛員。
四、承攬廠商僱用專車駕駛員,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均應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
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同意遵守本補充說明所
規定之相關處置作法及罰則。
五、承攬廠商僱用之學生專車駕駛員,疑似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廠商應立即停止該駕駛員行駛各路線,並更換新合格駕駛員行駛。
六、承攬廠商僱用之學生專車駕駛員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
經機關調查屬實後,除要求更換駕駛員外,並視情節輕重及廠商處置情
況,按該區契約規範計算總價之最高10%給付學校懲罰性違約金。若受害
同學家長提出民事侵害賠償時,廠商應負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學生專車之駕駛員擔任前與擔任滿一年後,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
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知會本校核備。駕駛員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同學
安全之疾病,廠商應立即令其停止駕駛工作,待病痊癒並取得醫院健康檢
查證明後,始得復任駕駛;期間廠商應另行選派符合學校審核合格之駕駛
員擔任。專車駕駛人需參加學校每年舉辦的交通安全講習,以熟悉各種緊
急事件處理流程及落實事件通報機制。
第十三條 駕駛員須保持服裝儀容整潔、不喝酒、不嚼檳榔及無粗暴之言行等,並不得
違反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駕駛員在駕駛專車過程中,須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及注意搭乘同學的乘坐
安全,並於各站到站時適時廣播提醒同學下車,以確保同學全程搭乘之安
第四章 專車路線
第十五條 依據現行主要道路及行政區域,行駛路線區域規劃為3區:
一、甲區:鹿港鎮、福興鄉、埔鹽鄉、芳苑鄉、大城鄉、二林鎮、竹塘鄉。
二、乙區:伸港鄉、和美鎮、線西鄉、芬園鄉、彰化市、秀水鄉、埔鹽鄉、花壇鄉、大村鄉、員林市、埔心鄉。
三、丙區:員林市、永靖鄉、社頭鄉、田尾鄉、田中鎮、二水鄉、北斗鎮、溪州鄉、埤頭鄉。
第十六條 以上行政區域劃分如第十五條所示,廠商須配合實際搭乘人數調配符合學
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8條載運人數,車輛之安排應在高一新生統計後,其
載運實際狀況,須未變動決標路線、站點金額下,與校方協商並確定各區
路線及站別調整(含跨區調整)。行駛路線以一般公路為主,若需行駛快
速道路或國道時須先報請學校核准,各車單程行駛時間規劃需以不超過
1小時為原則。
第十七條 各區之乘車站(處)得依實際情況需要,接受本校的增設或調整,但票價
不得高於同里程數站別票價,且價格宜介於前、後站票價之間等級差距表
計算車資。
第十八條 本校另行規畫放學後欲前往補習人員,廠商須配合共同承載需求同學,
並提供同學搭乘相同權利的服務,搭乘的費用由同學自付。
第十九條 各路線之各站距離,本校列有參考距離(如標價清單),廠商收費價格需
與距離有關聯性,原則上每差2公里需有60-120元以上之價格間距,且6
公里(含)以內之單站單月總票價價格介於1900-2300元之間。(如簽約後路
線調整,各站票價異動需符合上列規定,並經本校核准始可收費)
第五章 發車時間
第二十條 平日發車時間依到校時間及路況,承攬廠商須適度調整各站發車時間並公
告,原則上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專車到達學校時間為07:30時至07:
50時,下午統一放車時間為17:00時(專車需於放學前10分鐘就定位),
發車時間訂於放學後10分鐘以後(時間如有變更,則依學校決議時間後
適時調整)。
第廿一條 學期中若學校或教育部另有特別規範作息時間時,本校於3日前另行通
知承攬廠商調整到校及發車時間。
第廿二條 學校舉辦全校性活動,當調整假日上班、課作息時,廠商應配合學校運
作,依時間乘載同學上、放學,乘載費用於月票中併計,不得要求同學
另收費用,到校及發車時間另行通知。
第六章 票價計算
第廿三條 各站費用依里程數的遠近調整比例收費,收費以月票方式收取,1次/日票
價換算,以每個月搭乘票價除以22次為換算標準(期中新、退搭車資以實
際當月上、放學日數計算)。票價收費以來回計乙次為單位計算各站站別
票價,搭乘或退搭申請者以來回程票價搭乘申請,並需於前1個月辦理。
票價計算例如:以一個月票價金額乘於1/22為1次/日之搭乘費用。不足
月者以1次/日之搭乘費用乘以當月實際搭乘天數,為當月收取的票價(票
價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第廿四條 優惠低收入戶、身心障礙或家庭遭遇驟變同學者,得於學期開始二週內提
出車資減免申請,申請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核定後,得以五折票
價收取。人數由校方彙整列冊,再經廠商確認後實施,協議紀錄視為契約
之一部份。
第廿五條 同學平日公假、喪假、校辦校外教學活動及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防疫假
等1日以上,或個人病假2日以上,同學得以證明向業管單位提出未搭
乘次數退費申請,申請時間須於事發乙週內提出。已申請搭乘期間且專車
仍維持正常行駛中,自請事假者不得辦理退費。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如:
颱風或地震等宣布停課而停駛,則當日車資退費予同學。
第廿六條 每車設車長一位,由學校遴選優異同學擔任,車長由應繳月票費用以五
折收取。
第廿七條 費用之繳交若為同學自行至金融機構、便利商店繳交者,其手續費用
由廠商負擔,負擔費用由繳交票價中扣除。車資支付及繳費須於通知後一
週內確認辦理,如有異議須於一周內提請查復,逾期者不再辦理。
第廿八條 新生訓練起第一天,廠商須配合各路線行駛,讓新生同學免費搭乘上、
放學,以熟悉各車路線行駛及校內停車位置。
第七章 保險責任
第廿九條 學生專車須投保乘客責任險及強制險,每人至少新臺幣貳佰萬元整含
醫療險,行駛車輛保險單影本應於廠商簽約前送至本校審查備存,違者依
契約計罰。
第三十條 其他相關保險規定依勞務採購契約第十條保險辦理。
第八章 肇事之損害賠償
第卅一條 學生專車載運同學上、放學途中,承攬廠商須負完全責任,如發生任何
行車肇事時,以致人員傷害,其責任及損害賠償等有關事宜,依據
「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辦理,承攬
廠商不得卸責承擔相關責任。
第九章 罰則
第卅二條 承攬廠商所派遣之專車及駕駛,未經由學校及國教署核定而自行調派行駛
者,每次每車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併記違規點數1點)。
第卅三條 各站起站或發車時間延誤逾時15鐘,每次每車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正
(併記違規點數1點),逾時30鐘以上者,每次每車罰款新台幣貳仟
元正(併記違規點數2點),逾時45分鐘以上者,每次每車罰款新台幣
参仟元正(併記違規點數3點),並視同學損失情況,由違約廠商補償該
車同學損失,名冊由校方依實際繕造,按各站票價核算轉發補償同學。
到校時間須為0750時前,無故逾10分鐘以上到校者,每次每車罰款新
台幣壹仟元正(併記違規點數1點),逾時20分鐘以上者,每次每車罰
款新台幣貳仟元正(併記違規點數2點),逾時30分鐘以上者,每次每
車罰款新台幣参仟元正(併記違規點數3點)。
第卅四條 專車須於學校放學時間前10分鐘(平日17:00時)完成校區排車定位,
如未依規定時間完成排車定位逾5分鐘以上致延誤同學搭車,每次每
車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併記違規點數1點)。早上各站未依規定時間而
提前離站者,每次每車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併記違規點數1點)。以致
準時到站的同學無法搭乘時,同學損失部份亦應由廠商負責補償損失費用。
第卅五條 專車之駕駛員,應確實依公告各路線行駛,未依公告規定各路線行駛者
,每次每車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併記違規點數1點)。同上情況再致同
學未能順利搭乘,每次每車再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併記違規點數1),
同學損失部份,亦由廠商負擔補償損失費用。
第卅六條 行駛專車未清楚懸掛專車標識牌(須於15公尺處得清楚辨識),每次每
車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併記違規點數1點)。
第卅七條 廠商派駛之專車,不得任意調整車輛或調動駕駛,如該車輛為定期維
修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行駛,須調換車輛時,應於調整前一日以書面
或電話向校方報備,並告知該車車長。調派車次每線/月最高為3次,
接替的車輛及駕駛員應符合契約規定,承攬廠商未依規定,擅自以非經
核備之車輛或駕駛人員行駛專車時,每次每車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併
記違規點數1點)。
第卅八條 廠商派駛之專車駕駛發生以下行為,每一事件每車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
(併記違規點數1點)。
一、在車上抽菸或致車上有菸味。
二、未使用免持聽筒接聽手機。
三、服務態度惡劣或言詞舉止輕薄,有騷擾之嫌者。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超速、闖紅燈等)。
五、疲勞駕駛或危險駕駛行為者。
六、車體髒亂或車內有異味未整理者。
七、未遵從學校交通管制,嚴重影響管制秩序。
第卅九條 廠商派駛之專車司機,發現身上有明顯酒氣味,廠商需立即暫停行駛該
路線,並調派合格駕駛行駛該路線。該名司機應予以列管考核,再犯者
不得擔任學校專車駕駛。若因而發生事故,除廠商須承擔賠償責任外,
該事件罰款新台幣參仟元整(併記違規點數3點)。
第四十條 廠商如任意改裝車體車輛(包含行照註明為遊覽車,其車體外觀與車體
內乘客座椅類似公車型式之車輛)影響同學乘車權益,每趟每車罰款新
台幣伍仟元整(併記違規點數5點)。專車當月行駛雖為合格車輛,但載
運車體如有:雨天漏水、座椅損壞、車內不潔、車內異味、行駛有噪音
等情況,在不影響乘載運情況下而仍行駛者,則該路線當月車資則以5%
折扣收費,折扣由學校從該車該月車資中扣除。
第四十一條 車內氣溫達28度以上時,車輛未開放冷氣空調,或冷氣損壞故障時
(以自發車地點即無冷氣為認定標準),每車不得超過2次,第2 次起每
次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併記違規點數1點)。
第四十二條 廠商提供之車輛不得使用再生胎、胎紋深度低於1.6mm(輪胎胎紋磨耗
的指標),派遣車輛車齡不得逾15年(出廠日期至契約期間),違反以上
其中一項規定罰款新台幣參仟元整(併記違規點數3點)。
第四十三條 專車於上、下學途中,不得未經學校同意,任意承載非本校同學及其
他未登記人員搭乘,違者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併記違規點數1點)。
第四十四條 專車乘載中若遇有緊急事故時,廠商須於事發30分鐘內向學校回報
(04-8829866),並告知處理情形及因應措施,如未依本規定回報,每
次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併記違規點數2點)。
第四十五條 專車發生車禍事故廠商須報警處理並回報學校,如需調派接送專車,
應於事發30分鐘內完成同學接送,如經警察機關確認肇事原因屬專
車駕駛人所為或為專車機械故障等因素造成,並接送同學超過30分
鐘者,每一事件罰款新台幣貳仟元整(併記違規點數2點)。
第四十六條 上述各項罰款及補償金額,由本校於當月租金中扣減。
第四十七條 履約10天前如車輛有異動時,該區廠商需函知本校,並檢附變更之
合格駕照影本及行照影本,由本校審核通過後始可變更,相關資料留
存承辦單位備查。另每條路線車輛及駕駛均有替補之車輛及駕駛,若
非重大特殊因素(由本校認定)者,不得任意變更,欲變更時前一日
提交替補車輛(於預備車輛中接替)及駕駛相關資料(行照、保險卡、
代駕駛之駕照)經本校業務單位核可後方可變更;另每月車輛及駕駛
變更次數不得超過3次(含3次)。違者每次每車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整
(併記違點規數1點)。
第四十八條 合約有效期間內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駛或拒載轄區內某路線(站)
同學(含補習專車)以影響同學權益。廠商自停駛之日起,每1路線每日
罰款新台幣陸仟元整,本校得由違約廠商之契約價金中扣除,按日累計
直至恢復正常行駛為止,若本項罰款累計達契約金額20%以上
時,屬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將依採購法相關罰責辦理。
第四十九條 扣點、警告規定
一、扣點考核方式:
(一)扣點方式對每一路線單獨統計,視缺失情況不同按扣點標準扣點。
每月統計點數,全學期累計。
(二)凡任單一路線一個月內扣點達三點(含)以上,則該路線予以警告乙次。
(三)一個月內警告達二次(含)以上者,則該條行駛路線應由廠商更換符合
契約規範(格)車輛或駕駛,並經校方同意核備,並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二、駕駛員責任扣點項目:
(一)凡有下列情形輕微者,扣二點:
1.車上有菸味。
2.車體外觀不潔。
3.車內整潔不佳。
4.駕駛服儀不整齊。
5.司機言行輕薄,使人不悅之虞。
6.無故任意緊急煞車。
7.讓未訂位同學上車。
8.車未停妥即開車門。
9.車輛停車無故離站太遠。
(二)凡有下列情形輕微者,扣三點:
1.人員尚未就定位,車輛啟動至同學站不穩。
2.專車於上、放學時,發車逾十分鐘(含)以上。
3.任意超速或蛇行。
4.兩車併行競速。
5.未經核備,任意更改原行駛路線。
6.違反駕駛員責任情節。
(三)凡有下列情形輕微者,扣四點:
1.未於時間內完成車輛調派的報備。
2.專車於學校內超速(時速20公里)或不聽從學務人員指揮。
3.違犯校內相關規範。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五十條 專車車輛的停放及行駛,以致本校設施損壞,其後續維修及復原,由
各廠商專車數量分攤其修繕費用。
第五十一條 廠商所屬車輛若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嚴重影響同學乘載安全及載運
承攬作業,本校有權暫停或解除載運承攬契約。
第五十二條 專車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本管理規定之相關注意事項,以致遭受主管
機關科予罰款,應由廠商負起罰款之責任,並限期改善缺失;罰款得
由本校於當月租金中扣減。
第五十三條 為有效督促專車載運,維護專車服務品質,確保同學權益,訂定「學
生專車服務考核要點」如下,以為雙方履約品質之標準。
一、考核時間:定期安全檢查及不定期實施巡查考核,每月彙整配合驗收陳
核權責主管。如遇重大或緊急事件時,隨時知會廠商,並要
求立即改善。
二、考核方式:
(一)學校考核:由學務處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執行,就平日上、放學對專車實
施不定期稽核,做為執行契約考核依據。
(二)車長記錄:由學校遴選各車優異人員擔任,每週並填寫「交通行車安
全檢查表」,記錄專車行駛狀況,每月送學務處進行考核。若遇突發事
件,即填寫「學生專車突發狀況事件」記錄,由生輔組陳報處理情形。
(三)廠商自考核:廠商對所屬派遣的車輛及駕駛員,負有監督與考核的工
作,對車輛保有設備優質及對駕駛員負有教育與考核之責任。
(四)駕駛員自檢:各專車駕駛員於行駛專車載運前,須完成「交通車行車
前車況檢查表」自我檢查填寫,以月由廠商查核後送至學校備查。
(五)隨機指定同學考核:由學務處隨機指定非特定同學進行考核或鼓勵同
學主動提供專車行駛與服務情形。
(六)搭乘專車同學問卷調查:每年最少一次,由學務處不定期對全體搭車
同學,實施專車問卷調查,以統計各廠商車次及路線之滿意度,並提
供廠商針對同學反映的相關優、缺點事項,進行精進改善以提升專車行
駛承載品質。
第五十四條 廠商執行專車營運,應以考量全般性的載運原則,對部份違規因素,廠
商應積極面對解決該路線問題,並避免影響其他載運。對未影響之其餘
專車行駛路線,仍應續維持契約規範服務品質,以保持載運的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