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專車路線訊息公告 / 學生專車安全講習

國立溪湖高級中學115學年度學生交通車駕駛及車長安全講習」計劃

一、主 旨:

  ()依據112124日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5「駕駛人   

     隨車人員應每年固定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透過講習以讓駕駛及車長對行車安全觀念的提升。

二、講習時間:訂於中華民國115914(星期四)1000時實施             

三、講習方式:宣講相關資料將公告於學校交通車管理系統的最

              新消息中,由參加單位及人員自行前往線上系統

              下載閱覽,並製作簽到及照片等佐證送至本校彙

              整成效。              

四、參加對象:為承攬公司負責人、學生交通車駕駛及各車車長              

五、性騷擾防治宣導:參加講習的專車駕駛需閱讀性騷擾防治宣

                   導資並完成簽名將回條回收。

六、各公司實施成效情形,需將駕駛講習後1週內的閱覽實況照

    片3-5及簽到表,回傳至學校備查。

七、以上如有未盡事宜,將另行公告通知。

    承辦人:專車業務林○○老師 04-88264361327

 

國立溪湖高級中學生專車載運承攬規格暨管理規定重點簡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生專車需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標準。

第二條專車載運同學時能安全、準時、舒適

第三條行駛車輛以出廠未逾10年者優先,車齡不得逾出廠15

第四條 學生專車不得以公車車體所改裝之車輛。

第五條 承攬載運時間:依契約規定。

第二章  車輛規範

第六條車輛及駕駛由學校及國教署核定合格者為宜。

第七條專車內安全設施需備妥及狀況良好。

第八條專車須依規劃路線行駛,不可擅自變更。

第三章  駕駛規範

第九條廠商應選派合格、素行良好且負責的駕駛員。

第十條駕駛員年齡需六十五歲以下,逾六十五歲至年滿六十八

      歲者需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承攬廠商須嚴格考核駕駛人員遵從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十二條駕駛員擔任前與擔任滿一年後,應至醫院實施健康檢

        查。

第十三條駕駛員須保持服裝儀容整潔。

第十四條須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及注意搭乘同學的乘坐安全。

第四章 專車路線

第十五條行駛路線區域規劃為3區:依契約規範。

第十六條廠商須配合實際搭乘人數調配符合載運人數。

第十七條各區之乘車站()得依實際情況需要,接受本校的

        設調整。

第十八條本校規畫放學後前往補習人員,廠商須配合辦理。

第十九條路線之各站距離,本校列參考距離實施標價。

第五章 發車時間

第二十條各站發車時間依到校時間及路況,承攬廠商須適度調

        整。

第廿一條學期中學校或教育部另有特別規範時間時,須配合辦

        理。

第廿二條 學校舉辦全校性活動廠商應配合學校運作辦理。

第六章 票價計算

第廿三條車資收費以月票方式收取,不足月按次數收取。

第廿四條低收入戶、身心障礙或家庭遭遇驟變車資減免。

第廿五條公假、喪假、校外教學及防治法防疫等1日以上,個

        人病假2日以上假得辦理退費。

第廿六條每車設車長一位學校遴選優異同學擔任。

第廿七條費用之繳交其手續費用由廠商負擔。

第廿八條新生訓練起第一天同學免費搭乘上、放學,以熟悉各

        車路線。

第七章  保險責任

第廿九條學生專車須投保乘客責任險及強制險。

第三十條相關保險規定依勞務採購契約。

第八章  肇事之損害賠償

第卅一條 學生專車載運同學上、放學途中,承攬廠商須負完

         全責任。

第九章  罰則規定

第卅二條未經由學校及國教署核定而自行調派行駛,每次每車

        罰款。

第卅三條各站起站或發車時間延誤逾時15每次每車罰款。

第卅四條專車須放學前10分鐘定位,逾5分鐘以上每次每車

        罰款。

第卅五條未依公告規定各路線行駛者每次每車罰款。

第卅六條專車未清楚懸掛專車標識牌每次每車罰款。

第卅七條擅自非經核備之車輛或駕駛人員行駛專車時每次每

        車罰款。

第卅八條派駛之專車駕駛發生以下行為,每次每車罰款。

()在車上抽菸或致車上有菸味。()未使用免持聽筒接聽手

    機。()服務態度惡劣,有騷擾之嫌者。()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疲勞駕駛或危險駕駛。()車體髒

    亂或車內有異味。()未遵從學校交通管制。

第卅九條專車司機,發現身上有明顯酒氣味而行駛,每次每車

        罰款。

第四十條 廠商如任意改裝車體車輛每次每車罰款。

第四十一條冷氣損壞故障未修護,第2 次起每次每車罰款。

第四十二條廠商提供之車輛不得使用再生胎,違者每次每車罰

          款。

第四十三條不得未經同意任意承載非本校同學,違者每次每車

          罰款。

第四十四條緊急事故事發30分鐘內向學校回報,違者每次每車

          罰款。

第四十五條事故處理於30分鐘內完成同學接送,違者每次每車

          罰款。

第四十六條各項罰款及補償金額,由本校於當月租金中扣減。

第四十七條履約10天前如車輛有異動時,該區廠商需函知本校

第四十八條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駛或拒載違者依規定車次

         罰款。

第四十九條 扣點、警告規定:依契約規定辦理。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五十條車輛的停放及行駛,以致本校設施損壞,各廠商修繕

第五十一條嚴重影響同學乘載安全本校有權暫停或解除載運。

第五十二條專車若因違反規定以致主管機關罰款,由廠商負擔

          罰款。

第五十三條訂定督促專車載運,專車服務品質,確保同學權益。

第五十四條廠商執行專車營運,以維持契約規範服務品質,以

          保持載運的完整性。

 

國立溪湖高級中學學生專車駕駛行駛安全注意事項宣導

一、行車安全:不超速、不搶黃燈,不搶快、不緊急剎車。

二、防治性騷:與同學對話應注意言行,勿有騷擾等語言。

三、環境品質:勿在車內或校區禁菸處抽菸。

四、車內適溫:保持適當空調運作及維持適當溫度。

五、精神良好;勿飲酒駕駛及疲勞駕駛等。

六、熟知路線:熟知學校規劃的路線、站點及行駛時間。

七、到校行駛:進出校門需減速慢行,配合學校交管引導。

八、車前標示:車前清楚標示學校、車次及路線等字樣。

九、掌握人數:掌握該車及各站點搭乘的人數。

十、關心搭乘:注意同學上、下車及乘坐時安全。

十一、狀況處置:狀況處理以同學的安全為主要考量。

十二、車輛檢驗:依時檢驗,逾10年需備4個月內的檢查表。

十三、安全設施:滅火器需在有效期限內,擊破器需依規定

                                                        放置。

十四、車輛調派:業務需要調派車輛,須符合契約等規定。

十五、準時行駛:不得因任何理由延誤行駛路線逾時20分鐘。

十六、態度良好:行駛中遇突發狀況,保持積極良好態度應對。

十七、堅守專業:遵守規範嚴守紀律,做好自我良好專業形象。

 

國立溪湖高級中學學生專車車長職責

1.核對搭車人員名冊(期初)

2.建立搭乘人員座位表(期初須至網頁系統填報)

3.填寫行車安全檢查表(1/)及月份繳交。

4.臨時事件反映及記錄(不訂期)

5.參加車長會議(不定期)

6.協助問卷調查(期中)

7.行駛路線、時間及站點順暢管制(每日)

8.瞭解該車空位處(新搭人員須告知空位及介紹)

9.瞭解逃生路線及器材運用。

10.輔導新搭車人員安全注意事項。

11.維護搭車同學秩序及違規者反映學校。

   12.車長座位須繫安全帶(可暫定車門上附近座位)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